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4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违法事实: 2023年09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企村九号楼下铺位一卡的中山市南朗镇小城水果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对标称“HB佰利恒 mc闽制00000254号;型号:ACS-30-I;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制造日期:2022年12月01日;分度值:10g;编号:ACS00143804;去皮范围:<10kg;工作温度:0~40℃;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且当事人购买时知晓上述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模式”,具体为:“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该键被不透明黄色胶布粘贴遮盖)”是作弊键(其中“单价7”是进入作弊模式后调回正常称量键),按数字键“3”+“去皮”键后进入作弊模式。执法人员随即使用1kg(2市斤)的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电子秤显示的重量为2.2市斤,与砝码重量不一致。 2023年09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 《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扣字(2023)0919001号),现场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码:C823031360)显示,检定项目:1、通用技术要求检查,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不符合 6.1 计量的安全性要求;2、称量测试,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示值超差。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小城水果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51FANM2E
法定代表人: 肖模沧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62422********5416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484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小城水果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FANM2E 经营者姓名:肖** 居民身份证:362422**********5416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南企村九号楼下铺位一卡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 《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926 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小城水果店(以下简称“你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03月26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水果。2023年09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企村九号楼下铺位一卡的中山市南朗镇小城水果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一台对标称“HB佰利恒 mc闽制00000254号;型号:ACS-30-I;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制造日期:2022年12月01日;分度值:10g;编号:ACS00143804;去皮范围:<10kg;工作温度:0~40℃;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且你单位购买时知晓上述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模式”,具体为:“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该键被不透明黄色胶布粘贴遮盖)”是作弊键(其中“单价7”是进入作弊模式后调回正常称量键),按数字键“3”+“去皮”键后进入作弊模式。执法人员随即使用1kg(2市斤)的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电子秤显示的重量为2.2市斤,与砝码重量不一致。 2023年09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 《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扣字(2023)0919001号),现场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码:C823031360)显示,检定项目:1、通用技术要求检查,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不符合 6.1 计量的安全性要求;2、称量测试,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示值超差。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另查,你单位无法提供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计价售卖商品 的相关进货凭证及经营账册,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查获相关进货凭证及经营账册,同时未收到相关投诉,故违法所得和给国家、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无法认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823031360)、《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扣字(2023)091900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粤中南朗移告字〔2023〕1008002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执罚告〔2023〕48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3日向我单位提交了意见书,经复核,我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明知电子计价秤有作弊模式仍使用,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造成严重后果,建议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13 项相关规定,具体裁量如下: 事项名称: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 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 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及裁量幅度:“从轻”,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 600 元以上 1.4 千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 1.4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一台电子计价秤(生产单位: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编号:ACS00143804,型号:ACS-30-I);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圆整(¥14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05
公示截止期: 2026-12-05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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