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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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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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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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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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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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招用廖某(身份证号码 45112220070916****)等5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员工,于2023年3月27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你(单位)后积极配合调查,于2023年3月28日足额支付廖某等5名童工应得劳动报酬,将廖某等5名童工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于2023年3月30日将相关凭证和书面整改报告送至我单位。经查核你(单位)提供的《员工离职表》,你(单位)招用的5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员工中的廖某、董某慧、潘某露3人工作时间超1个月未满2个月,董某静、董某翔2人工作时间未满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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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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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 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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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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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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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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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豪溢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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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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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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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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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7962458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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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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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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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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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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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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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23********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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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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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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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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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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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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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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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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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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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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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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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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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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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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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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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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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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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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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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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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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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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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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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