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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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4〕B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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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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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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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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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富华路47号之二升平市场P区017号的中山市小榄镇天卓越百货商店(外招牌为“丽佳优品生活超市”,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可见有“雪碧汽水”(生产日期:20231208),但未见有投诉人反映的超过保质期期限的“雪碧汽水”(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9个月)在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9个月)1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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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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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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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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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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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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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天卓越百货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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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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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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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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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L40974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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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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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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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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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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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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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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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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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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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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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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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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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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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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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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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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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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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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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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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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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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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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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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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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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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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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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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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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