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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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阜沙执罚字〔20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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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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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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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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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联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中山市樱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卫民工业区兴卫路10号3层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电热水器等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成品存放区发现有产品型号标识为MST6-B3的电热水器10台,产品型号标识为MST6-A3的电热水器10台,两款型号热水器外包装纸箱及产品产品标签上均标示有“CC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款型号产品的3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型号电磁炉进行执法抽检,并对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粤中阜沙市监检告字〔2024〕04300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S2024041102、报告编号:CS2024041101),报告显示产品型号标识为MST6-B3和产品型号标识为MST6-A3的电热水器各10台均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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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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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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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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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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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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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樱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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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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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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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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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315086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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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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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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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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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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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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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2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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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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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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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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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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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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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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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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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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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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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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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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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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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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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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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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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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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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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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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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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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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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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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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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