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4-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1月9日起销售侵犯“红塔山”、“双喜”、“利群”、"黄鹤楼”、“红双喜”、“贵烟”、“南京”及“ES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02月07日被我单位查获,同时查获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2条、“双喜(软经典)”4条、“利群(硬长嘴)”2条、“黄鹤楼(软蓝)”5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红双喜(硬南洋)”3条、“贵烟(硬跨越)”3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2条、“南京(硬炫赫门)”3条、“ESSE(硬CHANGE)”1条,共计27条。另查明,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零售行为的未取得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为6714.93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4254.9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张戈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56QPJG36
法定代表人: 张廷江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512534********1416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一、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罚款1342.99元; 二、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2条、“双喜(软经典)”4条、“利群(硬长嘴)”2条、“黄鹤楼(软蓝)”5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红双喜(硬南洋)”3条、“贵烟(硬跨越)”3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2条、“南京(硬炫赫门)”3条、“ESSE(硬CHANGE)”1条,共计27条。
罚款金额(万元): 0.1342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1
公示截止期: 2024-02-21
处罚机关: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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