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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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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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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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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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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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直至2022年11月18日才报送并公2021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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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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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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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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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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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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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之城茶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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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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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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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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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QYH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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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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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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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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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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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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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2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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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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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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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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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491号
名称:中山市林之城茶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H476
法定代表人:倪*林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24幢2梯704房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02日对中山市林之城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逾期年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6月23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2022年7月1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相关企业在中山市南朗街道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关于中山市雅致石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并附上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该名单包括你单位。直至2022年11月18日,你单位才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国家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截图、《关于中山市雅致石英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70 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中山市林之城茶文化有限公司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企业名单截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0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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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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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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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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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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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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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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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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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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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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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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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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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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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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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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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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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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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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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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