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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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阜沙执罚字〔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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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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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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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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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潮新日杂店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中山市阜沙镇意发路10号,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8月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Y-XDA1,生产日期:2024-05-06)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SJ2401408),判定该产品“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3月19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违法行为交办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并依法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市监质监责改字〔2024〕11090012号)和《检验报告》(No.SJ2401408)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没有提出异议和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货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与抽检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同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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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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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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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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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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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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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潮新日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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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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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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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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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WJUT89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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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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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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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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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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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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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2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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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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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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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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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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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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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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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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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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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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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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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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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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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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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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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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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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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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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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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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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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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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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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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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