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场所
违法事实: 202***6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龙基路广东金本电气有限公司对面锌铁棚厂房经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在经营中,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废品物品分拣工作。根据颜学宾提供的营业执照发现,你单位经营名称为: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140188J,住所(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石狗山收购场,据此,认定你单位登记住所与现场经营地址不一致。我单位现场依法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市监南朗责改字(2023)0630001号),责令你单位在202***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7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在中山市南朗街道龙基路广东金本电气有限公司对面锌铁棚厂房处仍正在正常经营,其营业执照未完成住所变更登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090140188J
法定代表人: 颜学宾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30521********3855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89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140188J 法定代表人:颜*宾 经营住所:中山市南朗镇石狗山收购场 2023年08月21日,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府关于调整镇街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 《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556 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你单位”)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场所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06月13日,法定代表为颜学宾,经营范围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住所为中山市南朗镇石狗山收购场。2023年06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龙基路广东金本电气有限公司对面锌铁棚厂房经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在经营中,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废品物品分拣工作。根据颜学宾提供的营业执照发现,你单位经营名称为:中山市南朗镇大成废品收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140188J,住所(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石狗山收购场,据此,认定你单位登记住所与现场经营地址不一致。我单位现场依法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市监南朗责改字(2023)0630001号),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0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07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在中山市南朗街道龙基路广东金本电气有限公司对面锌铁棚厂房处仍正在正常经营,其营业执照未完成住所变更登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市监南朗责改字(2023)063000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0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告〔2023〕089号)告知了拟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复核,我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6
公示截止期: 2026-10-26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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