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榄综罚字〔2025〕B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雕酒(厨用配制酒)”(600ml,10%vol±1,生产日期:2025.08.22)经监督抽检,其酒精度的实测值为6.4%vol,而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的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酒精度为“10%vol±1”,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的酒精度与其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酒精度标示不一致,其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业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情形。当事人共生产并售出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10箱(共60瓶),未有实际召回,销售单价是21.00元/箱,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光华酿酒厂(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71232007XX
法定代表人: 黄锦仪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2.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1
公示截止期: 2029-01-21
处罚机关: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638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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