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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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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B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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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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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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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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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雕酒(厨用配制酒)”(600ml,10%vol±1,生产日期:2025.08.22)经监督抽检,其酒精度的实测值为6.4%vol,而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的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酒精度为“10%vol±1”,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的酒精度与其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酒精度标示不一致,其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业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情形。当事人共生产并售出涉案“花雕酒(厨用配制酒)”10箱(共60瓶),未有实际召回,销售单价是21.00元/箱,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0.00元,违法所得为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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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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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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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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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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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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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光华酿酒厂(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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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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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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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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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1232007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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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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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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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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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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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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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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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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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2.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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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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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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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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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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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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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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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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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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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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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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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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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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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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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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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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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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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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