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引
行政处罚信息
异常名录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修复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4.《广东省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 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井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申请材料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申请窗口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满足修复条件1、2为5个工作日;满足修复条件3、4为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
3.因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完成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申请窗口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修复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地址
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修复条件
当事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办理时限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3.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
受理地址
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违章处理窗口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修复条件
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受理地址
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38号市政府民生办公区
申请窗口
向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受理地址
中山市东区兴中道55号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修复条件
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统计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整改到位的相关材料(如罚款缴款证明、整改报告、一定时期内相关统计指标上报数的佐证资料等)。
4.国家统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地址
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院六楼631法制科(统计执法监督科)
申请窗口
向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申请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受理地址
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兴中道16号
2.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咨询电话
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60-8883505。
2.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60-88235815。
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60-22588555。
申请窗口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 6 个月。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申请材料
1.提前移出名单申请书。
2.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
3.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复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信用修复措施。
3.自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3.守信承诺书。
4.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200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满三年。
2.“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具体禁止年限公示届满。
办理时限
无。(不需要申请,公示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公示)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二、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的:
1.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2.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3.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4.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5.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四、完成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移出名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受理地址
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中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且失信信息已被记入信用档案或者信用体系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该企业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信用修复主管部门申请相关信用修复。
法规依据或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通知》(中府办函〔2024〕29号),《关于破产程序中涉企登记事务的处理意见》(中中法〔2022〕14号),《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中法〔2021〕38号),《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费)事务的处理意见》(中中法〔202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
主要内容
(一)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二)市场监管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者重整、和解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三)金融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者重整、和解企业可以向人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上报信贷记录,确保信用报告准确反映重整、和解后企业信用状况。金融机构对重整、和解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按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四)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向受理单位和部门提交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信用修复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受理
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可参照《广东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符合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完成修复
认定单位或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相关公共信用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信用档案或者信用系统中企业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处罚决定系与其他部门联合作出或者由其他部门作出的,应将信用修复信息及时推送至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信息修复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信息公示和调整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企业重整情况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咨询方式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咨询电话:0760-88235815
2.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咨询电话:0760-22588555
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东区街道兴中道16号。
咨询电话:0760-8883505
2020年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 一、目的
-
为督促排污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排污企业及时用解除信用限制,根据《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程序》,制定本工作指引。
- 二、适用范围
-
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或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的排污企业,但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 三、适用时间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后六个月内。
- 四、受理部门
-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批。
- 五、受理条件
- (一)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所有扣分及“一票否决”指标的有效整改;
- (二)企业自评价年度之后至申请修复期间未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
- (三)企业自评价年度之后至申请修复期间未发生同等类别违法行为。
-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 1.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
- 2.移送或提请公安机关使用行政拘留措施的;
- 3.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的;
- 4.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5.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6.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故的;
- 7.阻挠、拒绝、不配合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测的。
- 六、受理材料
- 排污企业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申请表
- (二)信用修复整改说明(阐明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简要介绍企业各项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落实情况,要有详细时间节点)
- (三)排污企业整改证明材料(涉及整改工作的环保审批/验收意见、监测报告、监察执法证据、废物转移合同/联单/备案文件、缴交罚款票据等)。
- 七、办理程序
- 企业完成整改后,向所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需现场核实的,核实后附上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有执法人员签字),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经核查,排污企业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并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公布。
- 附件下载:2020年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工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