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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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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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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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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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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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民三联围民众街道沙仔村堤段堤外河滩地(113?3?2?N,22?40?47?E)建设建(构)筑物,用于运输砂料。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向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4〕215号),责令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20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截至2024年12月3日,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对现场进行勘验,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位置建有物料斗一个、输送带两条。物料斗为砖砌结构,长约为4.7米,宽约为3.5米,高约为1米,占地面积约为16.4平方米;1#输送带为钢结构,长约为15米,宽约为0.6米,占地面积约为9平方米;2#输送带为钢结构,长约为41米,宽约为0.6米,占地面积约为24.6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为50平方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未自行拆除在上述位置建设的建(构)筑物。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向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5〕2号),责令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2月9日前自行拆除在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民三联围民众街道沙仔村堤段堤外河滩地(113?3?2?N,22?40?47?E)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要费用由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并处罚款。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位置建设的建(构)筑物仍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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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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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结合《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量化标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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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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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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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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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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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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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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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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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6698692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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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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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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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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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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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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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8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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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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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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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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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民三联围民众街道沙仔村堤段堤外河滩地(113?3?2?N,22?40?47?E)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决定对中山市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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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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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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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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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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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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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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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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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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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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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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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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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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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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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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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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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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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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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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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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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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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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