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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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山海综罚决〔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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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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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和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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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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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吴妙娇海鲜档的经营者吴妙娇同意把海鲜档名下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广州顺航222船舶交予龙治辉出海捕捞。龙治辉于2024年6月27日,驾驶广州顺航222船在中山市龙横水道附近海域(22°25′36″N,113°10′6″E)使用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俗称排钩)进行捕捞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鳝鱼1.5千克仍然存活适宜放归自然水域,经报请支队执法负责人审批并经当事人同意,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已现场放生,未产生违法所得。经查阅广州顺航222船相关证书,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为广州市南沙区吴妙娇海鲜档,经营者为吴妙娇,船长7.88米、艇宽2.17米,型深1.26米,游艇类别为Ⅳ类,船体材料为纤维增强塑料,有主机一台,总功率为66.20千瓦。广州顺航222船实施捕捞作业的时间是2024年6月27日,属休渔期间;地点在中山市龙横水道附近海域(22°25′36″N,113°10′6″E),属海洋水域。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吴妙娇海鲜档在休渔期间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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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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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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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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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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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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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吴妙娇海鲜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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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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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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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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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MA5AC6BN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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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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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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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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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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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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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525********19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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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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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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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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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圆整(¥31000.00);
2.没收涉案渔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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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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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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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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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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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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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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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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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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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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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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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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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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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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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73987423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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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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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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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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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73987423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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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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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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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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