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山海综罚决〔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马培坤于2024年1月14日15时许,与吴金喜驾驶中民众备0268船在中山市横门西水道西四围附近水域(22.506658°N、113.587994°E),以拖曳柄钩耙刺(俗名:“鱼乃挖”)进行捕捞作业,捕捞的渔获物杂鱼约5千克仍然存活适宜放归自然水域,当天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已经合法程序先行处置,未产生违法所得。经查阅中民众备0268船相关报备材料,该船船舶所有人是马培坤,属于乡镇管理船舶,船长9.52米、型宽1.91米,型深0.6米,船舶有主机1台,功率为20.6千瓦。当事人使用的拖曳柄钩耙刺(俗名“鱼乃挖”)属《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地点在中山市横门西水道西四围附近水域( 22.506658°N、113.587994°E)属南海水域。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中民众备0268船为机动船舶,船长9.52米、型宽1.91米,型深0.6米,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第3项“(海洋)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培坤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人证件类型:
|
|
法人证件号码: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440620********2590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70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19
|
处罚有效期:
|
2024-02-19
|
公示截止期:
|
2027-02-19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739874232R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739874232R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02-22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