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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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审复〔20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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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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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自动化激光传感器、工控机主控板和无人机马达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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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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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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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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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自动化激光传感器、工控机主控板和无人机马达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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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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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审复〔20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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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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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你公司自动化激光传感器、工控机主控板和无人机马达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11-442000-04-02-77887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5年4月16日受理你公司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该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117.00元,免征省、市级收入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为13605.30元,征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11.7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建设期收入301760102)。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批复,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规定另行申报办理。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实施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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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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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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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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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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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696433161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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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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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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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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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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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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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23********0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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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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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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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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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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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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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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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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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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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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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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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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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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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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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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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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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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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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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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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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