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城执罚字〔2023〕第1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6月4日,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坦洲快线K14+960(翠山公路)至K24+880(富宏加油站)的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132号井发生一起三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中山市三乡镇“6.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中标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戴祖生、胡思维2人(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戴祖生、胡思维2人(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承揽工程后,组织长大市政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陈伟锋、法经部经营主管李春琴等人接管项目,组织具体的施工;李春琴随后找到广东河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纳员冼土娟,由冼土娟借用你单位的劳务资质进行具体施工。2021年11月5日,冼土娟代表你单位与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合同总价为20827323.06元。你单位通过出借劳务资质,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收取劳务分包合同总价7.33%的挂靠费,即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圆柒角捌分(¥20827323.06×7.33%=¥1526642.78)。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800MA51P3EJ69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郭生华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372321********1348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1.处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贰仟零捌拾贰万柒仟叁佰贰拾叁圆零陆分(¥20827323.06)百分之四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叁仟零玖拾贰圆玖角贰分(¥833092.92);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圆柒角捌分,即劳务分包合同价款7.33%(¥20827323.06×7.33%=¥1526642.78)。
|
罚款金额(万元):
|
83.30929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52.66427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4-03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737550744W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737550744W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04-07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