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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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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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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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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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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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库水电工程管理中心(招标人)负责实施的中山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程(包括长坑三级、金钟、石塘、横窝口、石寨,长龙坑、田寮、宝鸭塘、暗龙上级和暗龙下级等10座小型水库)属于水利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为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总价为1812714.31元,该工程信息化四要素部分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给江苏水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包合同总价353000元。2021年12月该工程开始施工,2023年6月7日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在此期间中标人在未经过招标人同意且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未派驻投标时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经查,工程施工管理实际由郑兴杰负责,工程其余施工管理人员由郑兴杰个人组建,上述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均未在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该公司人员,且不符合投标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参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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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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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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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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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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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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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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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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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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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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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5100006879419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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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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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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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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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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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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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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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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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贰拾柒元壹角肆分(¥18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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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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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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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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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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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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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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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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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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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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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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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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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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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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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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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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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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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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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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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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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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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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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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