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167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违法事实:
|
中山市三乡镇卫生监督所根据接到的市民投诉,于2025年7月11日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文华中路3号首层之二的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观察室里摆放有一台电子显示屏显示有样本处理及孵育系统的机器,台面上摆有一次性末梢血采血器及血液样本处理用机械包。经查,当事人持有的《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中西医结合科”,当事人在未取得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血液专业)”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9日与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样本处理及孵育系统”机和检验支原体和白细胞计数专用试纸和一次性末梢血采血器,当事人则于2025年4月至7月开展采集末梢血检验支原体和白细胞的诊疗活动,该行为构成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三乡执责字[2025]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7月23日,中山市三乡镇卫生监督所将该案移送至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在诊室、药房、治疗室、观察室未见“样本处理及孵育系统”机;2.现场未发现开展采未梢血的“样本处理及孵育系统”机检验活动,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证人的陈述,当事人采集末梢血的费用由患者扫描“样本处理及孵育系统的机器”上的二维码支付,该费用由合作公司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未收取费用,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卫国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CE942F7C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唐友平
|
法人证件类型:
|
|
法人证件号码: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名称:中山市卫国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E942F7C
法定代表人:唐友平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
者备案范围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持有的《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中
西医结合科”,在未取得诊疗科目为“医学检验科(血液专
业)”的情况下于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7 月开展采集末梢血检
验支原体和白细胞的活动,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本案无证据
证明有违法所得。2025 年 7 月 31 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
问笔录、处罚信息查询截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执业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电子证照截图、长沙中质恒泰医
学检验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及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
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凭证复印件、证人提供的身份证
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
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
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本案你
单位无违法所得,属于《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91 裁量情节“较轻”的情形,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
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
号 91 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5
|
公示截止期:
|
2028-08-15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39P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MB2D00065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