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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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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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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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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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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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62号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但未能出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厨房设置了烹调区和粗加工区,但未设置餐用具池洗消区和备餐间等功能区,正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有10名顾客入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坦洲食药检责字[2024]09230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62号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能出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当事人二楼设置有厨房、食品仓库,厨房内设有炉头、蒸柜、操作台、水池、消毒柜等设备设施,工作人员正在加工午餐。当事人于2024年9月起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交代餐饮违法经营额也未提供账册等资料核查,执法人员现场也没有查获当事人经营账册等客观证据,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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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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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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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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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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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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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悦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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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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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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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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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D778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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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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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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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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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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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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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24********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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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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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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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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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剪刀1把、“青海黑藜麦”食品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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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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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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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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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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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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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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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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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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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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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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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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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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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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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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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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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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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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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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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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