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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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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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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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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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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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6月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到中山市盛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关塘土溪村(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街道榄边南塘村朝阳二街10号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全程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陈静陪同。当事人生产销售有“除臭洗脚液”和“盛驰泡沫洗手液”2款产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上述的产品,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负责人陈静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经现场负责人陈静确认上述产品(除臭洗脚液、盛驰泡沫洗手液)由当事人生产,另外,陈静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除臭洗脚液的抗菌功效检测报告、盛驰泡沫洗手液的召回通知、盛驰泡沫洗手液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销售“盛驰泡沫洗手液”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保持长期抗菌作用”的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宣传信息真实性的佐证材料,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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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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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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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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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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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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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盛驰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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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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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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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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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566645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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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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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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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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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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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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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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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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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元捌角(¥44.80);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拾肆元捌角(¥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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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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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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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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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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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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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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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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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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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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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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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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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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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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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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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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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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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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