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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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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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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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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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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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婷芝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完美路3号一期4栋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正在生产经营,主要从事化妆棉生产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到2025年4月30日期间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定期对该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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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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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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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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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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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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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婷芝莹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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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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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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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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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D94M83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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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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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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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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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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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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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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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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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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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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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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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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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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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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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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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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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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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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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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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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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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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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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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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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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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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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