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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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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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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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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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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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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饶三春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No:AJDA425Z00055)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座便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开始生产不合格座便器共20只,成本价315元/只,于2025年1月上旬开始销售,销售价330元/只,销售20只,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货存,按其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6600元及违法所得300元,我单位予以认可。2025年3月18日上述不合格座便器经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JDA425Z00055),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22日被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被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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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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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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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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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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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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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红典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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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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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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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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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4UPWLX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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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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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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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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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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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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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24********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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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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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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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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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198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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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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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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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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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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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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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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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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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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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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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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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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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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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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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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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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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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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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