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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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3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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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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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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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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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到当事人位于
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新村 7 号首层 9 号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区域发现一台电动自行车
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标称爱玛品牌,产品型号
TDT4282Z,该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大包围、后靠背。
经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实测
长度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鞍座长度小于或者
等于 350mm 的参数值。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购进涉案
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4282Z)1 台,进货价为
680 元,上述车辆未售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
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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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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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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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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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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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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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汇驰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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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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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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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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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X0WGP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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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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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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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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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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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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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2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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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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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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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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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
(¥680);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销售的爱玛品牌电动自
行 车 ( 产 品 型 号 : TDT4282Z , 整 车 编 码 为 :
16022255509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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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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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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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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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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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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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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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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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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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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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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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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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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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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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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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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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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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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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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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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