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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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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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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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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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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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3日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掘涌路7号第四层之一、第五层之一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D24-JC00173、D24-JC00174),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液体加热器(折叠锅)(规格型号:ZDG13)和折叠水壶(规格型号:HY-43)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检验结论如下:\n液体加热器(折叠锅)(规格型号:ZDG13)所检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标准GB 4706.1-2005和标准GB 4706.19-2008,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n折叠水壶(规格型号:HY-43)所检的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标准GB 4706.1-2005和标准GB 4706.19-2008,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n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同时,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库存的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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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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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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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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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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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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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华毅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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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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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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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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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3QLT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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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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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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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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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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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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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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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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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零贰元伍角(¥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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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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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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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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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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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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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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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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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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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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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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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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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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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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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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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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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5989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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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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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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