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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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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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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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
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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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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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联中路联一工业区 H
幢 17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
储存有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经抽样取证送检,广东省中山市
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样品名称分别为固化剂的《检验报
告》(报告编号:C25-WT00461)、稀释剂系列-Ш 类的《检验
报告》(报告编号:C25-WT00460)、金福莱汽车漆《检验报
告》(报告编号:C25-WT00459)的检验结论均显示为:该样
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3℃,依据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
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危险品第 3 类:易燃液体。你
(单位)未能提供涉案场所作为危化品仓库的消防审批材料,
储存危化品共 265 公斤。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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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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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
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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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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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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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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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欢记汽车饰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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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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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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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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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4MU5H2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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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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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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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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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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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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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1********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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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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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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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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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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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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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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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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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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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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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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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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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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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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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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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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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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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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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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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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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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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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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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