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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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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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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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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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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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8月5日、7日、15日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缪某堂为他人开展口腔治疗诊疗活动,合计收费250元,于2025年8月15日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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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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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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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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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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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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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友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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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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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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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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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75LML9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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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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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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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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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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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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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2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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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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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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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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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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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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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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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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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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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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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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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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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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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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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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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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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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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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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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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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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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