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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阜沙执罚字〔2025〕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中山市阜沙镇优勇食品超市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中山市阜沙镇阜圩社区商住中心商业广场 B 区 01 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 年 09 月 11 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勇洁不在现场,由现场负责人覃兰燕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散装食品区,随意抽查已称重打包待售的“新疆灰枣”和“木耳(干货)”各一包,称重标识显示新疆灰枣,单价 13.80 元/500g,重量为 0.476*500g,总价6.60 元,木耳(干货),单价 21.80 元/500g,0.2*500g ,总价 4.4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两种商品计价,上述“新疆灰枣”应为6.568 元,木耳(干货)应为 4.360 元。同时,执法人员将举报材料附件标称“红茶”和“蜜枣”的称重、购物和付款小票截图供覃兰燕核对,材料显示投诉人在当事人场所购买红茶和蜜枣两种散装食品,单价分别为 88 元/500g 和 16.8 元/500g,重量分别为 0.06*500g 和 0.138*500g,计算金额分别为 5.28 元和2.2848 元,但是小票显示并收取实际金额分别为 5.3 元和 2.3元。覃兰燕确认材料上附件中的上述四张小票均为该店开具,商品已售出,小票内容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材料由覃兰燕签名确认。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6日完成整改。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加价销售商品1500单,共计多收金额为4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阜沙镇优勇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E9CH491G
法定代表人:
陈勇浩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50881********745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3
公示截止期:
2028-10-23
处罚机关: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2X7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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