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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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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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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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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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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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理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沙口西路65号的云岄湾住宅小区(一期)住宅1#楼、2#楼及地下室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存在钢筋加工作业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临时施工用电不规范;地下室楼层板面悬挑结构拆模后回顶不符合标准要求;汽车天泵与基坑距离过近,存在倾覆风险;起重吊装吊具缺少马眼;使用夹板钉制的作业台用于登高作业,不符合要求;施工升降机笼门与结构间距过大,未设置防护措施;铝模的附着式楼梯有滑落隐患;电梯井洞口防护措施不足等9处一般事故隐患和基坑支护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置不规范等2处重大事故隐患。\n经调查,当事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n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2月2日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本机关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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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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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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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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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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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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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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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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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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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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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707879039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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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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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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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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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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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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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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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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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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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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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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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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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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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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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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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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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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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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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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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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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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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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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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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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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5989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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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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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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