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60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事实: 2025 年 8 月 8 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烧 鸭(熏烧烤肉类(自制))”进行购样抽检,《检验报告》 (NO:FS25080290015)结果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 年 9 月 4 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同庆 街 101 号第三卡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 店内无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烧鸭(熏烧烤肉类(自制))在售, 现场专用操作间内原本安装紫外线灯位置已换成普通光管。你 (单位)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从中山市坦洲镇越强食品小作坊购 进烧鸭 12 斤,进货总价 168 元,销售价 60 元/KG,抽检 0.73KG,收取抽检费用 43.8 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 1 粤信签 年 月 日 第 2 页,共 3 页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亨粤餐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53KAQ6X2
法定代表人: 刘加宝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1702********383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叁元捌角(¥43.8),合计罚没 人民币叁仟零肆拾叁元捌角(¥3043.8)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3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5
公示截止期: 2028-12-05
处罚机关: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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