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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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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6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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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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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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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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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8 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烧
鸭(熏烧烤肉类(自制))”进行购样抽检,《检验报告》
(NO:FS25080290015)结果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 年
9 月 4 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同庆
街 101 号第三卡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
店内无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烧鸭(熏烧烤肉类(自制))在售,
现场专用操作间内原本安装紫外线灯位置已换成普通光管。你
(单位)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从中山市坦洲镇越强食品小作坊购
进烧鸭 12 斤,进货总价 168 元,销售价 60 元/KG,抽检
0.73KG,收取抽检费用 43.8 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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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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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 1 粤信签 年 月 日
第 2 页,共 3 页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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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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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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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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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亨粤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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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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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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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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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53KAQ6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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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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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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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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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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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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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02********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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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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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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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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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叁元捌角(¥43.8),合计罚没
人民币叁仟零肆拾叁元捌角(¥3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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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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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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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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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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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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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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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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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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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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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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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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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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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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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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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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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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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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