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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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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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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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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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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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中山市三乡镇卫生监督所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100号9栋1单元8卡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的无菌储藏室内发现一铁柜,铁柜内摆放有已包装的口腔器械,检查发现口腔器械均只标有“器械名称,灭菌日期:2025年5月9日;失效日期: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涉嫌未执行国家消毒灭菌规范,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经查,自2024年6月起法定代表人占振负责当事人的消毒灭菌工作,在此期间占振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a)条款“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规范要求,未在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外包装上完整标注相关信息。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三乡执责字[2025]11-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a):“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要求标明。2025年6月5日,中山市三乡镇卫生监督所将该案件移送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a)在已消毒的口腔器械外包装标明信息。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暂未收到该诊所患者因就诊造成感染性疾病的反馈或投诉,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经查询,在本案案发前当事人未有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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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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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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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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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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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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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益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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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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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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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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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72JX8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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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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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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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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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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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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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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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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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山益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2JX80A
法定代表人:占振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 100 号 9 栋 1 单元 8 卡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消毒灭菌
规范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
范》(WS 506-2016)的规范要求,未在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
外包装上完整标注相关信息,于 2025 年 5 月 9 日被执法人员现
场依法查处。2025 年 6 月 18 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你
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
问笔录、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截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
定。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未执
行国家消毒灭菌规范的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序号 342 裁量情节“一般”的情形,确定违法行
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342
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
民币叁仟元整(¥3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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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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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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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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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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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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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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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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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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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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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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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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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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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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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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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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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D0006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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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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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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