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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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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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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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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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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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1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S2201Z)用于销售,销售价1100元/台。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S2201Z)鞍座长度超过35cm、加装了尾架,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截至被查获之日止,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销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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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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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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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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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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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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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营凯机动车维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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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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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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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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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6A6RW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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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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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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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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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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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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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7********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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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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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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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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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1100 元;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S2201Z)1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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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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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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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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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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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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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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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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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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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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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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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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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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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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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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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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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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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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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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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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