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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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3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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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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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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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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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位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到当事人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 185 号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区域发现 10 台标称台
铃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产品
型 号 分 别 是
TDS2368Z、TDS2459Z、TDT7S004Z、TDT7S110Z、TDT7S110Z、TD
T7S110Z、TDT7S110Z、TDT7S013Z、TDT7S117Z、TDT7S014Z,整
车 编 码 分 别 是
329722413573235、329722500497011、34602*****20177、3460
22500809825、346022500883103、346022500895309、34602250
0895313、34602*****29480、346022500641674、346022500361861,上述 10 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大包围、尾架。
经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 10 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
实测长度均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2018)规定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 350mm 的参数值。当事人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购进上述涉案 10 台台铃品牌电动自行
车,进货总价为 5101 元。上述车辆均未售出。当事人积极
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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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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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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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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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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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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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嘉达助动自行车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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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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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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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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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4TG7E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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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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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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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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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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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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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22********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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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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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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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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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币柒仟陆佰伍拾壹
元伍角(¥7651.5);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销售的 10 台
台 铃 品 牌 电 动 自 行 车 ( 产 品 型 号 分 别 为 :
TDS2368Z、TDS2459Z、TDT7S004Z、TDT7S110Z、TDT7S11
0Z、TDT7S110Z、TDT7S110Z、TDT7S013Z、TDT7S117Z、T
DT7S014Z ; 整 车 编 码 分 别 为
329722413573235、329722500497011、34602*****20177、3460
22500809825、346022500883103、346022500895309、34602250
0895313、34602*****29480、346022500641674、346022500361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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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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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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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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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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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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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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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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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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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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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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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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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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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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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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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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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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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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