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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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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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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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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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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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朱建切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其承认被查获的嘉箭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3037Z)鞍座长度超过35cm、加装了尾架及尾箱;交代被查获的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1台,进货价600元/台,销售价800元/台,没有卖出过。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1台嘉箭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3037Z)用于销售,销售价800元/台。上述嘉箭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3037Z)鞍座长度超过35cm、加装了尾架及尾箱,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截至被查获之日止,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销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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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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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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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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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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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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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启帆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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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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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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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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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5M07X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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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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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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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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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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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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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22********35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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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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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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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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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800 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嘉箭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3037Z)1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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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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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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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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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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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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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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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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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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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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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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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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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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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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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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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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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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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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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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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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