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8日,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中山市翠亨新区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55706元,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400345409899T
法定代表人: 邓传勇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54 号名称: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409899T法定代表人:邓**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岱山路 189 号(荣延锦苑)1 栋 301 房2024 年 8 月 27 日,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937 项及《中山市***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珠海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案一案立案调查。2024 年 3 月 8 日,中山市翠亨新区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姓名:王*,身份证号码:431222********0713)。2024 年 3 月 13 日,经中山市***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翠亨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2020 年 12 月 2 日,建设单位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签订了《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中建三局。2021 年 11 月 2 日,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与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签订了《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 B 区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的 B 区工程基础及上部的劳务分包给你单位,其中包括腻子作业,王*作业在上述分包合同范围内。2021 年 4 月 20 日,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2024 年 3 月 1 日,你单位与王*签订了《中山市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约定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你单位安排王*在中深科技项目油漆班从事刮白(也称“刮腻子”)工作。截至 2024 年 3 月 8 日,该项目已经完成全部主体建筑框架工程,正在进行室内二次结构、水电、防排烟、消防等专业施工,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 11 号楼已经完成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主楼外架已拆除,正在进行门窗、阳台栏杆门窗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室内的刮腻子施工。3 月 8 日下午 15 点 38 分左右,王*在 11 号楼 6 层南侧阳台进行刮腻子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系挂安全带,现场未设置专用系挂安全带的固定挂设点、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的情况下作业,作业工程中失稳从操作平台坠落至一楼室外地面,事故发生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同层其他房间作业的工友罗**向王*取材料时发现其已经坠落。罗**随即向项目工地负责人孙**报告,总包专职安全员石**和 B 区工长朱**接到报告后电话通知了项目执行经理欧阳**告知事故情况。随后几人先后到达现场,称王*侧躺到地上,尚有脉搏,肩颈有血迹,朱**在其他工人的协助下,将王*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检查,王*被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重型颅脑损伤,腹部外伤,右肘部撕裂伤和多处骨折,在当天 19 点 10 分由急症科转入重症医学科 ICU 治疗,由于重度颅脑损伤于 3 月 9 日 20点 55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 年 3 月 11 日,中山市公安局翠亨新区分局临海派出所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记载王*的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2024 年 3 月 11 日,你单位与死者王*父亲王**、母亲吕**、妻子田*、儿子王**和王*承签订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 225.5706 万元。我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4)33 号)要求你单位在 2024 年 9 月 6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建立健全并落实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行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024 年 8 月 26 日,你单位提交事故整改报告。2024 年 8 月 29日,我单位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综上,王*的作业属于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中的临边作业,你单位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同时你单位存在未监管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足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未对高处临边作业进行有效监护,导致涉案事故发生,造成王*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25.5706 万元,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你单位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2000********070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足的事故隐患(未规范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防护护栏的操作平台),未对高处临边作业进行有效监护,导致涉案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你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山市应急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3,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0
公示截止期: 2027-11-20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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