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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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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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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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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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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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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家豪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吸顶灯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承认上述产品使用中性包装发货,在产品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合格证、规格型号、3C标识等主要产品信息,其承认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上述灯具的情况;交代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从横栏丽永灯饰厂购进吸顶灯共10支,进货价6元/支,销售标价8.91元/支,实际销售额89.1元,上述涉案灯具全部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灯具违法货值为89.1元及违法所得29.1元,本单位予以认可。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三无吸顶灯的违法货值为89.1元及违法所得29.1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28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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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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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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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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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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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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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季梵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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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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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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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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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CKPCD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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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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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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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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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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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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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26********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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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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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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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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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89.1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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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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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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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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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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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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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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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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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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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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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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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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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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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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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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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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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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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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