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4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广东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健硕街2号华盈睿谷写字楼4楼407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会议资料时发现,资料记录2024年4月15日下午15时15分至17时15分,当事人的一名担任驾驶员岗位的员工朱明高参加公司组织的月度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并附有一张时间显示为17时22分的参会人员照片记录,但经查询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该驾驶员于17时07分已驾驶车辆前往修车,并未全程参加会议培训,与上述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一致。据当事人交代,该名驾驶员于当日培训会议中早退前往修车。当事人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792992836L
法定代表人: 陈国坚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435 号名称:广东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2992836L法定代表人:陈**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健硕街 2 号华盈睿谷写字楼 4 楼 407 室2024 年 10 月 21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764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广东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健硕街 2 号华盈睿谷写字楼 4 楼 407室。2024 年 1 月 25 日,你单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中字 442000040384 号),有效期为 2024年 1 月 25 日至 2028 年 1 月 24 日。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时15 分至 17 时 15 分,你单位组织员工到广州南沙区临港国际商务大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记录显示包括货物运输驾驶员朱明高在内共 14 人签到参加会议,并附有两张备注时间为 16 时 53 分和 17 时 22 分的参会人员照片。经查询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驾驶员朱明高于 17 时 07 分已驾驶车辆前往修车,并未全程参加会议培训。但你单位未将该情况记录在会议资料中。综上,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9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责〔2024〕100900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2024 年 10 月 20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上述经营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责〔2024〕10091001 号)、会议培训通知复印件、参会人员照片、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表复印件、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整改报告、中山翠亨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翠亨新区道路运输企业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函》、《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未如实记录 1 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在 10 人以下,依据《中山市应急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 年版)序号 11 的规定,确认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0
公示截止期: 2027-11-20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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