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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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头执罚字〔2024〕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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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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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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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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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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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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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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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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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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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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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展鑫包装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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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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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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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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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QTY5X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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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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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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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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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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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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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3********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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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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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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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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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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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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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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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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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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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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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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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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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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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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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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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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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6402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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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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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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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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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6402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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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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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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