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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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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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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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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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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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单位)无菌室内的无菌柜里放有两个已封包消毒过的一次性纸塑袋,其中一个装有镊子,另一个装有牙科车针,这两个一次性纸塑袋均未标注有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操作者、器械名称等信息内容,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13日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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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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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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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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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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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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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友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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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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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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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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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75LML9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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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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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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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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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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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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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2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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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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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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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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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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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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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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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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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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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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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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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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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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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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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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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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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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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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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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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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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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