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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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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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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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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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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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超过2天,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于2025年9月1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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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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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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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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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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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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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友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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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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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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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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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75LML9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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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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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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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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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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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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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2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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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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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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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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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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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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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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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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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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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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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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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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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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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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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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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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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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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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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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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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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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