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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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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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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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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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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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电话,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西边路25号贴边综合市场C6-1卡的中山市横栏镇长婵水产档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何长婵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全程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举报人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千克的水产品,但该档口的电子计量秤(制造厂家:锐诚衡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 ACS -30、出厂编号:060175)显示的重量为2.16千克,与水产品实际重量不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举报线索,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秤进行扣押,详见《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横栏市监扣字〔2024〕6-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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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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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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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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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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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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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长婵水产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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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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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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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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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2QJJ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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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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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长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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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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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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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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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2********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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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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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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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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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2000 元;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型号 ACS -30)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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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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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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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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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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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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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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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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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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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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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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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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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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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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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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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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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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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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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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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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