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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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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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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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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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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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CA68-240002),反应中山梵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Bobble”抱抱椅(型号规格为AVV101)结构检验不合格。2024年5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大道9号6栋2-3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在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同款产品,当事人法人表示现已停止生产改款产品。随后,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存有160箱该款产品(产品名称:Bobble 抱抱椅,型号规格:AVV101)的配件。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市监质监责改[2024]052402012号)以及《检验报告》(编号:TQ2310210003)、《检验报告》(编号:MCA68-240002),当事人法人丘抒现场对上述文件进行了签名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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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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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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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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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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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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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梵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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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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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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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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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BUH5KX8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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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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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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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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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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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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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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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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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64号
名称:中山梵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UH5KX8Y
法定代表人:丘*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大道9号6栋2-3楼
2024年07月0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 《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692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梵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立案调查。
根据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CA68-240002),反应中山梵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生产的“Bobble”抱抱椅(型号规格为AVV101)结构检验不合格。2024年5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大道9号6栋2-3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你单位有在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同款产品,你单位法人表示现已停止生产改款产品。随后,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场所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存有160箱该款产品(产品名称:Bobble 抱抱椅,型号规格:AVV101)的配件。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出示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市监质监责改[2024]052402012号)以及《检验报告》(编号:TQ2310210003)、《检验报告》(编号:MCA68-240002),你单位法人丘*现场对上述文件进行了签名确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字(2024)061401号)、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35)、检测报告(编号:TQ231021000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编号:PTFCYY2023011)、《检验报告》(编号:MCA68-240002)、情况说明、采购合同、发票、《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执复查字〔2024〕080601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市监质监责改[2024]052402012号)、餐椅生产采购合同、检测报告(编号:DQO23060222T、EQO23060280P、EQO23060279P)、产品入库单、出库通知单、产品出货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单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认为陈述申请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在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各项检测结果合格后,你单位开始小批量生产上述批次Bobble 抱抱椅产品,证明你单位主观恶意行为较低。经查询,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进行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力求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确认对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柒圆叁角(¥:2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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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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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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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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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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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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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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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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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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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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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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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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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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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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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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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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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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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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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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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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