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头执罚字〔2024〕5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法事实: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头镇翔林木业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5921863388
法定代表人: 何晓芹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510823********6746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4.8 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0
公示截止期: 2027-11-20
处罚机关: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55364020E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55364020E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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