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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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5〕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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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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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未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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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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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及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0日,在中山市石岐街道宏基路宏华大街1号旁,将多袋生活垃圾弃置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外,且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数袋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的垃圾,涉嫌构成随意倾倒城市垃圾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同日,本单位向你(单位)发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岐执责字[2025]4-492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再次于上述地址,将多袋生活垃圾弃置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外,且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数袋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的垃圾,经本单位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再查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城市垃圾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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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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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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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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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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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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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上尚厨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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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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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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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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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CQD04H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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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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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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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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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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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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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2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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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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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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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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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随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对于你(单位)随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行为,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和《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对于你(单位)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和《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你(单位)以上2项违法行为,本单位予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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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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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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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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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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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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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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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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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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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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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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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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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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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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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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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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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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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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